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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30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2013虹刑初字1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郎×于2013年4月29日下午,至本市东余杭路××弄×号二楼,用随身携带的斜口钳剪断锁扣后入室,窃得被害人钱××价值人民币50元的 iphnco 5S手机1部及银项链1条后逃逸。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郎×处缴获了上述手机。

2、被告人郎×于2013年6月14日下午,至本市东余杭路598弄63号二楼,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入室,窃得被害人徐××白金十字架吊坠1枚后逃逸。

3、被告人郎×于2013年7月10日14时许,至本市头坝路×号底楼,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入室,窃得被害人高×18K金镶钻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45,000元)、铂900镶钻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400元)、铂900镶钻珍珠耳插1对(价值人民币700元)、白18K金镶钻挂坠1枚(价值人民币800元)、18K金镶嵌手链1根(价值人民币1,440元)、白18K金手链1根(价值人民币460元)及苹果派平板电脑1台后逃逸。事后,被告人郎×将窃得的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花用。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郎×处缴获了上述其余赃物。

4、被告人郎×于2013年7月14日14时许,至本市唐山路××弄×号三楼,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入室,窃得被害人陈××人民币5,500元后逃逸。

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郎×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徐××、高×、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及尚未缴获的赃款、赃物折价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金伟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潘雷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