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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3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文昱,上海市理诚
2013虹刑初字1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文昱,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葛文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自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在互联网上化名“陈×”,谎称其从事各种设计行业、年薪50万、身家数百万等,并以此和吴××、朱××、沈××、肖××等单身女性确定恋爱关系,期间蔡××编造要处理所谓黑社会事务、炒期货赔钱需要补仓等各种借口,分别于本市虹口区、黄浦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吴××、朱××、沈××、肖××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其中吴××33,000余元、朱××16,000余元、沈××73,000余元、肖××70,000余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朱××、沈××、肖××的陈述,证人洪××的证言,公安机关查获的QQ聊天记录等书证,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汇款单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蔡××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桑家旺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