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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2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198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
2013虹刑初字1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198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于2008年7月,向广发银行申领了2张卡号分别为50001101、631004的信用卡,后持该卡多次消费、提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184.40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蔡×始终未归还欠款。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蔡×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员工杨××的证言,证人郭××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表》、《交易明细》、《催告函》等有关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部分本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追缴赃款与已退出的赃款一并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桑家旺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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