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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4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07年10月、2009年9月被
2013奉刑初字1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07年10月、2009年9月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处强制戒毒6个月、2年;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7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处强制戒毒2年;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向某某银行上海分行申领银联信用卡金卡1张,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某某银行信用卡透支,且肆意挥霍透支款项。后某某银行上海分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某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林某某拒不归还。至2013年7月15日案发,被告人林某某累计透支人民币14 092.2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即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某某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业务部出具的报案材料、林某某申办某某银行信用卡的资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某某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中心提供的催收记录、催收函等催收材料,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的损失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财物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某某银行上海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零九十二元二角。

三、随案移送信用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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