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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1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1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
2013黄浦刑初字第11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于2011年5月以自己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XX6),并于2011年6月起,持该卡透支消费,并于2013年3月最后一次有效还款。逾期还款后,发卡银行多次通过被告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和书面信函的方式向其催收,但均因其变更联系方式未告知发卡银行,以及手机故障等原因,无法有效催收。截止案发,尚拖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163,238.8元未归还。

被告人缪某于2013年9月11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于当天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持交通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并退缴了全部本金。

缪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念其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记录;被害单位的报案书、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案发经过;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回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缪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归还了全部欠款,故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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