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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初字第10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1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
2013)青刑初字1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吕某无驾驶证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后座载被害人黄某某,沿上海市青浦区华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纪路出华益路南约500米处时,撞上路面施工护栏,造成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吕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资料查阅证明、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案发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吕某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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