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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 辩护人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2013普刑初字10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

辩护人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邱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4日22时2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孙某某与同事在本市某某路某某弄5号一楼的杂货店里查处涉嫌参与赌博的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为逃避民警查处逃出店外,民警孙某某在后追赶。被告人谢某某为阻止民警的抓捕,将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拉倒,致使民警孙军被该辆电动自行车绊倒。经司法鉴定,民警孙军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谢某某逃至家中后,在其妻林某某的劝说下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时,民警至其住处将其带至派出所,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军的陈述,证人章某某、邹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派勤表,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和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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