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普刑初字第10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3普刑初字1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其居住的本市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楼3楼C室群租房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于房内的联想牌Z36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某某路100弄170号501室群租房,采用插片及工具撬锁的方法进入房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的海尔X10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摩托罗拉XT8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5元)、诺基亚E6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处193元)、现金6美元、现金人民币12.30元以及被害人刘某某的华硕A45V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现金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