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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5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璐,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77号起诉书
2013浦刑初字第45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璐,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郑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系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的劳务承包商,应皇冠公司金某(另行处理)为少交税款的要求,以每份支付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让朱某(另行处理)虚开了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845,250元,并交给了皇冠公司的金某处理。经鉴定,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票。
  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的证言、涉案的2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本市某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考虑到胡某某是应金某要求虚开发票,并未获利,情节相对较轻,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胡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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