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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58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3浦刑初字第45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国家烟草专管部门批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暂住处本区三林镇懿行路971弄11号202室作为囤放待销售卷烟的仓库,对外出售卷烟。同年8月15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中华牌、红双喜牌等各种品牌卷烟804.15条。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被查获的各种品牌卷烟中769.15条为真品卷烟,3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上述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18,844元。
  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的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申请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也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查获的卷烟中部分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在日常生活、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知法、守法、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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