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 被告人姬某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姬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
2013黄浦刑初字1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

被告人姬某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姬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中旬某晚零时许,被告人姬某伙同被告人姬某某、李某(另案处理)经合谋,携带作案工具至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门口东侧一配电箱处,窃得规格为3×50mm2+2×25mm2的电缆线一段。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32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李某、赵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报案材料、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工作情况、同类电缆线、案发现场照片;崇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姬某、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姬某、姬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姬某、姬某某系自首,且姬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姬某、姬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姬某、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姬某某、李某(另案处理)经合谋,于2011年3月中旬某晚零时许,携带大力钳、铁锹等作案工具,至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门口东侧一配电箱处,由姬某某望风,李某用铁锹挖土,姬某将规格为3×50mm2+2×25mm2的一段电缆线拉出地面后用大力钳剪断。3人再将该段电缆线拖至附近田地里,姬某用菜刀砍成三段后一同用美工刀剥皮,将铜芯卷成团状装入蛇皮袋内。嗣后,3人离开现场至附近一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均分。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32元。

被告人姬某于2012年10月24日到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投案,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后逃逸。2013年8月2日,其又到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劝说姬某某,姬某某于次日至该局投案。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先后全部退赔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姬某、姬某某盗割电缆线的经过。

2、证人赵某、黄某的证言、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被盗割电缆线的规格、用途及重新铺设电缆线的费用等情况。

3、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报案材料、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工作情况、同类电缆线、案发现场照片等证实,被盗割电缆线的有关情况。

4、崇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

5、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姬某退赔的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6、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的工作情况证实,两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姬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电缆线,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姬某、姬某某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姬某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分别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姬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姬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人民陪审员 方国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