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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 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
2013浦刑初字第46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 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玲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3日晚,被告人余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龚新路东侧上街沿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3套(共计6张)影碟,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嗣后,公安人员又查获了余某某待销售的各类影碟192张。经鉴定,上述198张中106张系淫秽音像制品,92张系非法音像制品。

以上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牟利,非法销售淫秽光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涉案的淫秽光碟,予以没收。

被告人余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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