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崇刑初字第38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崇刑初字第383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2011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
2013崇刑初字383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2011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3)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捷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为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从陆某(另案处理)处购得价格约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与王某某、陈某(另案处理)在其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暂住处内使用购买的冰壶一同吸食。

2、2013年7月22日晚,吸毒人员王某某、陈某携带价格约200元的甲基苯丙胺至被告人姚某某的上述暂住处,被告人姚某某和王某某、陈某三人用冰壶在该处吸食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姚某某又从屋内拿出一包价格约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陈某吸食。

3、2013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姚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在被告人姚某某的上述暂住处内吸食被告人姚某某购买的价格约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4、2013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姚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一同在外,后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姚某某,之后被告人姚某某与陈某、王某某至被告人姚某某的上述暂住处,三人在该处用冰壶吸食被告人姚某某提供的价格约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5、2013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王某某至被告人姚某某的上述暂住处,三人用冰壶在该处吸食由被告人姚某某提供的价格约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6、2013年8月5日傍晚,吸毒人员王某某、陈某在被告人姚某某的上述暂住处,由被告人姚某某联系陆某购买价格约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姚某某与王某某、陈某在该处一同吸食购得的甲基苯丙胺。

7、2013年8月7日晚,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陈某及赵某(另案处理)四人至被告人姚某某的上述暂住处,后被告人姚某某拿出其放在屋内的价格约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供四人共同吸食。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陈某的证言,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崇明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提供住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琼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