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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0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普刑初字10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罗某某、刘某某等人至本市某某路某某号一楼某某回转寿司店内,窃得一只装有人民币约16000元的保险箱。

2013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罗某某、刘某某至本市某某路201号被害人李某某营的明成某某烧烤店内,窃得店内45万韩元及中华牌香烟若干。后被告人杜某某至中国工商银行将窃得的韩元兑换成人民币2385.45元。

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罗某某、刘某某等人至本市某某路1735号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铜一通讯店内,窃得手机15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从其身上缴获一部从该店窃得的中兴牌V967S手机。经鉴定,中兴牌V967S手机价值人民币558元。

2013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罗某某、刘某某等人至本市真北路1029弄45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林红阳停放在此的红色燃油助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助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3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罗某某、刘某某至本市丰庄西路551弄4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燃油助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助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

2013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罗某某、刘某某至本市陕西北路昌平路一网吧门口,由刘某某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赛峰电动自行车电门锁后,罗、刘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逃逸。经鉴定,上述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

2013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闵行区浦锦路309弄95号3楼网吧内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凭证,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其中扣押在案的中兴牌V967S手机,发还被害人林忠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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