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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2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2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
2013黄浦刑初字12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6日13时许,张某(另案处理)与购毒人员刘某约定在本市花草弄光启路路口购销毒品。随后,张某将二小包纸质包装的褐色粉末交给被告人孙某,指使孙前去交易毒品。当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在上述地点与刘某见面后,将一小包褐色粉末贩卖给刘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刘某处查获一小包褐色粉末,在被告人孙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及另一小包褐色粉末。经鉴定:送检刘某处查获的0.39克褐色粉末及被告人孙某处查获的0.04克褐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钟某、叶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赃物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雄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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