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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卢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女 指定辩护人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3普刑初字1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卢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女

指定辩护人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因本市调整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标准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慧琴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