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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9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9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蔡某某,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被告
2013普刑初字9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蔡某某,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利益,从网上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013年6月2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单位经营地本市普陀区某某路99号901室查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501份。经鉴定,缴获的上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均系伪造。

被告人蔡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指使该公司财务陈超从网上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胡志豪、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人陈超、杜福康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明知是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系被告单位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持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行为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论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视作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票务有限公司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在案的伪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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