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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
2013浦刑初字47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杜某在负责某某电信工程公司财务工作期间,为减少税款,支付票面金额0.5%的开票费,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授意下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虚开了2份由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上述2份发票均已入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
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杜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杜某的供述、发票、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系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单位)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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