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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
2013普刑初字10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思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租借本市徐汇区某某路某某号开设某某保健品店,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及明知性药系假药的情况下,将假药出售给他人牟利。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多次向鲁某某销售“天下第一棒”、“伟哥6000”等假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同年3月31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的鸿达保健品店内查获“伟哥6000”等假药共计20余种、约600盒(瓶)。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获的药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假药。

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徐汇区某某路1454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检举揭发鲁某某销售假药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樟庆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员工通讯录等,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药品抽验记录及凭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