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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3普刑初字10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思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助动车沿本市澳门路逆向行驶,至昌化路口时与骑电瓶车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高某某的同事黄浩为此事与被告人胡某某理论,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黄浩用自己电动车上的一把U型锁敲打被告人胡某某头部,致胡某某轻微伤。后胡某某的朋友蒋某某、张某某、卞某某(均另案处理)乘坐出租车赶至现场,胡某某和蒋某某对被害人黄浩实施殴打,后被告人胡某某又对被害人高某某实施殴打,用黄浩的U型锁敲打高某某的头面部。被害人黄浩拨打报警电话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高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眼眶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黄浩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右拇指咬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某、黄浩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冯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和伤情照片,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和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分别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高某某、黄浩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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