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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1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1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3普刑初字11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4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一辆牌号为鄂某某的别克小轿车在本市普陀区某某路250弄30号门口倒车时,与被害人闵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闵某某倒地后被碾压,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闵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闵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逃逸,并于案发当日上午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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