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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初字第10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10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
2013)青刑初字10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屈小荣、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华东师范大学网络学院青浦学习中心603A室、华科东路212号“零典茶楼”茶室一、桂花园小区16号楼106室及盈浦街道盈中西路76号“西湖龙井”3楼茶室等处,开设“牛牛”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通过抽“窑花”等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该赌场内抽“窑花”,并获取一定的报酬;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在该赌场内抽“窑花”、多次带参赌人员周杰至赌场内赌博,并获取一定的报酬。
  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李健(另案处理)等人开设在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万寿新村5号楼107室的“牛牛”赌场内抽窑花,并获取一定的报酬。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曹某某、徐某某、焦某某、范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二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其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戒指2枚予以没收;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其他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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