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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刑初字第12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乙。 辩护人廖亚梅,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乙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
2013闸刑初字1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乙。
  辩护人廖亚梅,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乙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乙及辩护人廖亚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3年初,被告人吴乙化名“吴**”“张**",谎称其系美籍华人,母亲系绿地集团老总,名下有睿哲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等,以谈朋友、公司资金周转缺钱为名,骗取朱**、许**等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0年9月,被告人吴乙化名吴**,通过世纪佳缘网搭识了被害人许**,并以谈恋爱名义开始交往。同年9月底及10月4日,吴乙以忘带手机、带被害人去日本游玩为由,先后在本市万航渡路XXX弄XXX号门口及常德路**弄被害人家中,骗取被害人夏普0902型移动电话及索尼DSC-TX5型照相机各一部,价值总计4,194元。
  2、2010年10月,被告人吴乙化名吴**,通过世纪佳缘网搭识了被害人朱**,并以谈恋爱名义开始交往。同年11月15日、18日及21日,吴乙以身边无现金又无银行卡为由,让被害人三次通过网上银行及银行柜面将11,500元转至其所控制的许**银行卡内。2011年1月中旬,吴乙又以其轿车被撞、需要修车、购买车灯为由,在本市高平路**弄被害人家附近,从被害人母亲吴甲及朱**处分别骗取现金10,000元及8,000元。2011年4月2日,被告人吴乙以其没有身份证为由,用朱**的身份证租借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同月14日,吴乙无证驾驶该车出事故后弃车逃逸,被害人朱**归还租车公司租金及维修车辆费用、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车钥匙等计66,768元。
  3、2010年11月,被告人吴乙化名吴**,在世纪佳缘网上结识了被害人冯**,并以谈恋爱名义开始交往。同年12月8日,吴乙以有朋友在电脑市场、可以帮忙买到便宜的手提电脑为由在本市南京西路恒隆广场附近,骗取被害人冯**4,000元。
  4、2011年3月,被告人吴乙化名吴**,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搭识了被害人陈**,并以谈恋爱名义开始交往。同月10日,被告人吴乙以买了车子当天要提车,晚上耍到昆山见客户为由,在本市威海路被害人公司附近及彭越浦路被害人家附近,两次骗取被害人现金15,800元。同月中旬某天,被告人吴乙以与母亲闹翻为由,借用被害人一部索尼EA300型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4,626元),到2011年4月份,被害人即无法联系到吴乙。
  5、2011年7月,被告人吴乙化名吴**,在赶集网交友板块中,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褚*,并以谈恋爱名义开始交往。同年8月31日,吴乙在本市长乐路新锦江大酒店和被害人见面时,告知被害人其和人打架,将他人打伤,现要与别人和解,因新买了车子手头紧张,向被害人借款。后被害人返回家中筹款,在本市奉贤区金汇镇自家门口将75,000元现金交给吴乙。
  6、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吴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谷*,自称吴**,系美籍华人。同年9月至10月,吴乙声称因在大陆做生意手头较紧,在本市场中路、定西路等地,数次骗取被害人“借”款40,000余元。
  7、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吴乙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曾**。同年10月,被告人吴乙以身上没有带钱、办事需要资金为由,在本市徐汇区上海体育馆以及天钥桥路百脑汇附近,两次向被害人借款10,000余元。
  8、2012年10月,被告人吴乙自称张**,做私募基金方面的生意耍贷款,结识了在银行工作的被害人张**。同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吴以其系“外籍人士”,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业务需要大量现金周转,先后在本市徐家汇路被害人单位及汾西路被害人家中,骗取被害人光大、广发、农行及工行4张银行卡。后吴乙用该4张信用卡大肆消费及取现,总计骗取被害人30万余元。
  9、2012年12月底,被告人吴乙化名张**,通过网络搭识了被害人周**。2013年1月24日,吴乙以公司资金周转出问题为由,在本市天钥桥路斜土路口向被害人借款30,000元。
  2011年7月及10月,被害人朱**、谷*等陆续向公安机
  关报案。公安机关即对吴乙上网追逃。2013年2月27日,被告
  人吴乙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吴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朱**、冯**、陈**、褚*、谷*、曾**张**、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甲、王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户名为许**的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被害人朱**提供的神州租车公司租车单、租金、维修费、车辆停运损失费、补机动车钥匙等书面材料及发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及神州租车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谷*提供的被告人吴乙以吴**名义书写的借条,被害人张**名下的光大、广发、农行、工行4张信用卡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天目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吴乙化名吴**的博客网页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闵行分局、徐汇分局、浦东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乙隐瞒其真实身份,虚构事实,以恋爱、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该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吴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人民陪审员 张蟠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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