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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9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9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沙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3)普刑初字第9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沙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思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承接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业务过程中,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叶某某(已判刑)为自己向某某公司开具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分,价税合计人民币150103.5元,税额人民币21809.95元。某某公司已将上述17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案发后,某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林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的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发现有其他罪未被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5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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