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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刑初字第13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卢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2013)闸刑初字第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卢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甲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尚需要补充查证,故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在本案刑事部分审判后,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现刑事部分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甲因饮酒过度在本市闸北区西宝兴路、民和路路口纠缠途经此处的方某、卢某某,并无故殴打被害人卢某某(方某的男友),致使卢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因外伤致左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后行左手中指近节指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治疗,现左中指呈半屈曲畸形,指间关节活动有受限,构成轻伤。
  被告人王甲在逃离现场时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甲被取保候审,后逃匿。2013年9月3日,被告人王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杨某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及拍摄的被害人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王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张蟠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穆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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