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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刑初字第12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 辩护人华晨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3)闸刑初字第1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
  辩护人华晨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及辩护人华晨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至6月,被告人祁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上海A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B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01,820元,其中税款101,973.85元,均向上海市**区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
  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1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魏某某、范某某、林某某、钟某的证言,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抵扣证明》及明细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临汾路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祁某某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
  祁某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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