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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刑初字第13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闸刑初字第1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ml)驾驶牌号为沪LG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市友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路、友谊支路路口南侧约20米处,在向南右转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驶入警告标线内,适逢鲍某某驾驶牌号为沪H9XXXX的小型轿车沿友谊支路由南向北在该警告标线内行驶,孙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鲍某某所驾车辆左前部相撞后,孙某所驾车辆失控又撞击被害人刘**(男,1955年出生),致刘**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16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鲍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孙某即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及让路人帮助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就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孙某及其所在单位上海**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刘**家属达成了调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刘**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孙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书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就民事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刘**家属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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