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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刑初字第133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338号 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3)闸刑初字第1338号
  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先后向广发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家银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在生意亏损的情况下仍持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其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广发银行2.6万余元、交通银行1.9万余元,经两家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
  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顾某某因交通行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又主动供述了恶意透支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情况,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所有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包括报案书、授权委托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广发银行出具的《证明》、交通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
  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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