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13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356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11-25) (2013)闸刑初字第1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

(2013)闸刑初字第1356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11-25)

(2013)闸刑初字第1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0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上海市轨道轨道交通三、四号线上海火车站站、近二号出入口的进站闸机处,趁被害人戴某某进站不备之际,窃得戴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黑色HTC牌G11型手机一部及已使用过的火车票两张。同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被反扒人员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涉案火车票两张。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朱石平等人的活动轨迹、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据此将朱石平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戴某某退赔了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宋某某、朱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图以及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上海市同济医院出具的《门急诊病历》,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八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戴某某出具的《收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藏匿地址,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以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旭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