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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刑初字第9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9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x街x号x号,住本市松江区x路x弄x号x室。2012年2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
(2013)徐刑初字第9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x街x号x号,住本市松江区x路x弄x号x室。2012年2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虞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本市徐汇区x路x路路口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及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被害人xxx依法查处。虞某某抗拒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并与民警发生争执。其间,虞某某强扭、推搡民警xxx手臂,强行关上车门并施力阻止xxx将车门打开,致xxx右肘关节损伤并伴有临床体征,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导致民警轻微伤没有异议,辩称没有强扭、推搡民警右手臂,民警的伤势可能是在拉其过程中扭伤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虞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本市徐汇区x路x路路口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及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xxx依法查处。期间,虞某某抗拒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xxx右肘关节损伤并伴有临床体征,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民警xxx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其在案发现场进行交通执法工作,当时虞某某驾驶的车辆违章被其截停后,其告知正在交通执法及相关法律依据,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虞打开驾驶室车门,拿出驾驶证,但无法拿出行驶证,其遂告知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并要求虞下车在其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虞不愿下车,且准备关上车门,此时其站在车门与驾驶员中间,虞向左侧身用右手抓住其右手前臂,强扭其右手臂并用力推开后关上车门。其感到疼痛就叫来一起执勤的民警xx,xx告知虞下车接受处罚,虞仍拒绝下车,直至xx向其说明将采取强制措施时,才开门下车并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手续。其因右手臂疼痛难忍,遂通知属地派出所处理此事,其则前往医院检查。
  2、证人民警xx、xxx、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与xxx在案发区域执勤分别查处违章车辆,其后就听xxx称其右手臂被违章驾驶员扭伤、很疼,遂呼叫指挥中心通知派出所到场处理。当日上班时xxx的手臂能够正常活动。xx还证明其目击xxx欲拉车门,被告人不让拉开。
  3、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案发当日虞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及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受到罚款、扣留机动车等处罚。
  4、验伤通知书、门诊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xxx遭外力作用致右肘关节损伤并伴有临床体征,构成轻微伤。
  5、现场录音及内容记录,证明民警xxx执法过程中与虞某某的对话内容,其中许连续多次对虞说“你不要动我手”。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虞某某到案经过。
  7、被告人虞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因驾车违章被民警拦下后未完全配合民警执法,未按要求及时下车接受处罚,并在此过程中将民警右手臂弄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虞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涛
书 记 员 王明森
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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