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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初字第116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1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 被告人郑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3)青刑初字第1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
  被告人郑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四联2号一厂房、叶厍村一自建平房、中联村一自建仓库、网埭村一自建平房等处开设“牌九”赌场20余次,并雇用被告人郑某某为赌场望风人员。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开设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四联2号一厂房内的赌场被民警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陈某、陆某某、赵某某、邢某某、陈某、陈某某、胡某某、金某某、秦某、吴某某、高某、陈某某、沈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系自首、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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