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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初字第11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1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戎某 被告人戎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0
(2013)青刑初字第1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戎某
  被告人戎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戎静、被告人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004年注册成立于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人戎某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1年12月,某某公司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戎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销货单位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299,999.56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税款合计34,513.22元。上述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
  另查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某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保证金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戎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马某某、郑某、范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关于部署浙江舟山“8.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集群战役并开展收网行动的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委托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34,513.22元,致使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被告人戎某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单位的犯罪事实,属单位自首,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单位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戎某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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