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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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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10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109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109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8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柯甲的女儿柯乙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区××××村菜场附近的浪漫满屋服装店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相互扭打,后被路人拉开。柯乙即打电话报警,并打电话给被告人柯甲,告知其被王某某殴打。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春晓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当场对柯乙、王某某二人进行调解,此时被告人柯甲闻讯赶来,上前掌掴被害人王某某一耳光,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耳外伤致左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次日12时许,被告人柯甲主动到公安某某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柯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某、胡某、柯爱翠、柯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损伤鉴定意见书,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问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曾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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