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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7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574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甲。因本案,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8 日被逮捕,同年 11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乙。 被告人刘 ×× 。因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574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甲。因本案,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8 日被逮捕,同年 11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乙。

被告人刘 ×× 。因本案,于 2013 年 9 月 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8 日被逮捕,同年 11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金 ×× 。

被告人刘 × 。因本案,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楼 ×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55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 、吴甲、刘 ×× 犯聚众斗殴罪,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 × 及其指定辩护人楼 × 、被告人吴甲及其辩护人吴乙、被告人刘 ×× 及其指定辩护人金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 年 6 月 13 日凌晨,徐某某(另案处理)与季某某因争女朋友而打架,同日中午两人通过 QQ 网络聊天的方式相约再次打架。晚上 21 时许,徐某某召集被告人刘 × 、吴甲、刘 ×× 以及蓝某某(已判刑)和 “ 死鬼 ” 、潘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棍赶至莲都区 ×× 与 ×× 路口 ×× 转盘附近,与被害人季某某、陈乙进行斗殴,并将两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乙的人体损伤程某为轻伤,被害人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某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 、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 、被告人刘 × 、吴甲、刘 ×× 的供述,证明其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以及被告人刘 × 自动投案的事实; 3 、被害人季某某、陈乙的陈述,证明季某某与徐某某之间因争抢女朋友的事情而相约打架,最后其被徐某某叫来的一帮人打伤的事实; 4 、证人蓝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受徐某某的要约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 5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季某某相约打架,其召集被告人刘 × 等人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 6 、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某与季某某因其在案发前发生过争执及发生过打架的事实; 7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 8 、 QQ 聊天记录,证明徐某某与季某某为争女朋友找地点相约打架的事实; 9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陈乙、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某情况; 10 、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1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参加聚众斗殴的人身份等情况; 12 、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蓝某某已被判刑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 、吴甲、刘 ×× 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甲、刘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吴甲、刘 ×× 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吴甲、刘 ×× 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各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 ××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 ×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蒋乐仁

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

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