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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 ××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 ××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再因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被取保候审, 2013 年 11 月 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3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 ×× 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 年 6 月, “ 欧洲足球杯 ” 锦标赛期间,被告人程 ×× 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 “ 豪哥 ” (另案处理)所开设的境外赌博网站 http :// w173.hg3088.c0m 招募参赌人员,并负责参赌人员的资金结算。被告人程 ×× 先后给孙某某、孟甲、王某提供投注账号,并约定结算周期。截至 2012 年 6 月 28 日,孙某某所有的账号 bswz113 累计投注人民币 1219000 元,孟甲所有的账号 bswz115 累计投注人民币 306000 元,王某所有的账号 dr0001 累计投注人民币 1265000 元。

2012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人程 ××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3 年 8 月 28 日,被告人程 ×× 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两名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程 ×× 的身份情况; 2 、被告人程 ×× 的供述,证明 2012 年 6 月 “ 欧洲足球杯 ” 锦标赛开赛后,其帮助境外的 “ 豪哥 ” 招募参赌人员,并提供投注账号、负责参赌人员的资金结算及其主动投案和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3 、证人孟甲、孙某某、王某、吕某某的证言,证明在 “ 欧洲足球杯 ” 锦标赛期间,其在被告人程 ×× 提供的投注账号进行赌博及投注资金额等的事实; 4 、辨认笔录,证明孟甲、孙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程 ×× 的事实; 5 、银行卡流水查询,证明被告人程 ×× 通过卡号后四位为 7999 的建设银行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孟甲人民币 13 万元的事实; 6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 2012 年 6 月 19 日至 27 日, w173.hg3088.c0m 网站账号 bswz113 、 bswz115 、 dr0001 累计投注情况的事实; 7 、电子证物提取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孟甲使用的白色台式电脑、蓝色 s0ny 笔记本电脑内的涉案文件进行提取的情况; 8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孟乙、孙某某、吕某某等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9 、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裁定书,证明孙某某与丽水市公安局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某对丽水市公安局认定的累计赌资人民币 1219000 元无异议;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王某通过孟甲获取的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 dr0001 进行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1 、情况说明等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程 ×× 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12 、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程 ×× 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 ×× 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并向参赌者提供投注账号、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 ××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程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归案后检举他人犯贩卖毒品罪行,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处罚情况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立功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 ××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6 年 2 月 5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阙少萍

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

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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