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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刑初字第8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元泽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元泽鹏犯盗窃罪,于2
(2013)杨刑初字第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元泽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元泽鹏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元泽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元泽鹏至本市杨浦区国顺路81弄23号102室宿舍内,乘黄林盛睡觉之机,窃得黄林盛身边价值人民币3,270元的苹果iPhones4S/16G手机1部后逃逸。

同年9月17日,被告人元泽鹏将上述手机归还黄林盛。9月23日,被告人元泽鹏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投案,第一次被讯问时否认盗窃,辩解是酒后整理行李时误拿黄林盛的手机,之后的历次供述均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元泽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林盛的陈述,证人郑少雄的证言,案发现场、被窃手机、手机短信截图等的照片,顺丰速运《快递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元泽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元泽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元泽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泽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元泽鹏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元泽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退出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元泽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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