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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3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
(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3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受雇在本市某城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该电玩城内设置暗间摆放2台“六狮王朝”八联机及1台“龙腾四海”十联机钓鱼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艾某自2011年12月起受雇,为赌博人员上分、收银。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7日,在该处将正在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3名违法人员(另行处理),和被告人陈某、艾某人赃并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26台机器,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房内使用。被告人陈某、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鉴于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9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艾某在拘役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胡某、李某、陈某某、孙某、李某、马某、沈某某、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及工作记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核准意见书;被告人陈某、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能如实供述,参与犯罪程度较轻,且系初犯,请求法庭在拘役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而为其提供主要经营管理;被告人艾某受他人雇佣,在赌博游戏机场所内从事机币兑换、进退分数,收银等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赌博款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慧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