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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1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寿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0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
(2013)浦刑初字第4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寿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0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弋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中、下旬起,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区华东路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某”公司仓库内、晨阳路一家彩钢板厂房内、科农路旁一家农庄内等地以“二八杠”形式开设流动赌场,收取庄家盈利的10%作为渔利。2013年7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再次在本区华东路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某”公司仓库内开设赌场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参赌人员30余人(均另案处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扣押了赌资人民币65,800元及赌具纸牌一副及骰子2粒。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涉案赌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李 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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