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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3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3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出生于上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5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
(2013)奉刑初字第13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出生于上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5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5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被本院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因吸毒行为,于2007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行为,于2007年6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吸毒行为,于2009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强制戒毒2年;再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蔡某经事先与钱某联系,至本区某镇某南路某号路边,将约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下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钱某。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蔡某因涉嫌吸毒被抓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张惠桥。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张惠桥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安起诉意见书,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盛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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