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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0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外中村678号;2013年9月2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
(2013)浦刑初字第4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外中村678号;2013年9月2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泥城派出所民警俞钢接受指令带领辅警施军华至本区泥城镇龙港村8组937号,在依法处理被告人俞某等人砸坏玻璃窗一事过程中,被告人俞某拒绝传唤并追打施军华,后又用手抓住民警俞钢手臂进行推搡等,当增援民警孙德勇带领辅警朱叶华赶到现场后,被告人俞某又拳击、脚踹、口咬、撞击现场民警及辅警,致俞某某等人受伤(其中俞钢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俞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俞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直至庭审中始作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俞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有关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有关简要信息,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俞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某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某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民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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