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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10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1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2007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8年7月19日刑满
(2013)浦刑初字第41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2007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4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周德美投资,以放高利贷、买土地及打官司需要为名,多次共骗得周德美人民币43万元,后陆续还款人民币8万余元。

2、2013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高焕云的儿子办理上海户口,以需要好处费为名,骗得高焕云人民币1万元。

3、2013年1月至2月,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史文伟、高焕云介绍工程,以需要好处费、替关系人上牌等为名,分三次共骗得史文伟人民币22万元。

4、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黄忠计介绍工程,以需请客吃饭为名,多次骗得黄忠计人民币3.7万元。

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罪行,直至庭审中始作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有关借条、还款记账本复印件、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相关手机录音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许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许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民
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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