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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1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1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西田村委会南亩村58号;2013年8月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
(2013)浦刑初字第41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西田村委会南亩村58号;2013年8月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始,被告人徐某某将谢某某诱骗至本区航头镇,伙同他人采用反锁房门、窗户封闭、专人看管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同月25日,并逼迫其购买所谓“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加入该传销组织。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关系人田某某、黄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斯佳的证言笔录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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