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普刑初字第9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9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 被告人董某某,男 被告人薛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董某某、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13)普刑初字第9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

被告人董某某,男

被告人薛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董某某、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董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起,被告人耿某某在本市普陀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休闲馆内放置了10台自动麻将桌,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每局2-3元进行抽头牟利。被告人耿某某分别雇用被告人董某某、薛某某及李信平(另处)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董某某负责看管赌场,被告人薛某某负责记账,李信平负责收取抽头费。

2013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在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董某某、薛某某及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20余名;同日被告人耿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自首。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董某某、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廖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台账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经营责任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被告人董某某、薛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董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某某、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董某某、薛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当庭认定三名被告人主从犯的地位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三、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耿某某、董某某、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赌资、违法所得和赌博用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