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1103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6月8日和6月10日,被告人唐×以作者“l0nelymaid0u”的身份,在MM公寓网站(域名:)的新人试帖板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帖子9个,且该9个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5359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鉴定报告书,涉案论坛及帖子的截图、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问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曾建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