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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刑初字第93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9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
(2013)杨刑初字第9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21时23分,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小客车,沿本市杨浦区军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理工大学门口,因琐事与该大学保安卢小虎发生争执。民警接110指令赶到现场处警,发现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22时19分,被告人秦某某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酒精含量值为258mg/100ml。23时05分,被告人秦某某被提取血样。同年11月1日经检验,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值为249mg/100ml,属于醉酒。

以上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小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磊、林宏的证言,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交通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秦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