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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刑初字第8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8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盈东,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
(2013)杨刑初字第8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盈东,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辩护人张盈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郁某从网友戴某某处获得徐某某的裸体视频。2012年10月,被告人郁某以为徐某某解决被人骚扰一事为由,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后从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400元。此后,徐某某发现被骗,遂拒绝向被告人郁某继续支付钱款。被告人郁某遂以向徐某某父母公开其裸体视频相威胁,徐某某被迫于同年6月26日向被告人郁某卡号为6221662202564909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600元,后又于7月24日在本市杨浦区民星路415号莫泰168酒店314房间被被告人郁某敲诈得人民币7,500元,当被告人郁某携款至该酒店大堂时,被守候伏击的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人民币7,500元已发还徐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戴某某的证言,缴获的赃款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郁某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证、客户信息查询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郁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郁某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郁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郁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郁某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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