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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24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 ,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3)浦刑初字第22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 ,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被告人马XX以父亲马亚兴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9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620.9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马XX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3月18日、4月4日,被告人马XX归还部分本金24,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附被告人马XX申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消费明细及催收记录,证人马XX的证词,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证,案发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系坦白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马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