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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 辩护人朱芳,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2013)浦刑初字第22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
  辩护人朱芳,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辩护人朱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姜某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将该卡交给其男友李某某(另行处理)使用,在明知李某某无法正常还款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透支消费,并拒不还款,2013年1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39,0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归还。2013年5月6日,被告人姜某接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5月11日,被告人姜某退还了透支本金及利息等共计62,000余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消费明细、催收记录、申领资料、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姜某不是信用卡的直接使用者,也未实际支配赃款,并于案发后已归还银行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属犯罪较轻,对其依法免除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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