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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55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5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
(2013)黄浦刑初字第5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蒲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续申领信用卡5张,并于2006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5,589.2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10月,被告人蒲某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45XX10),并于2006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03.32元。

2、2011年6月,被告人蒲某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53XX90),并于2011年7月至11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6,627.92元。

3、2011年6月,被告人蒲某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37XX42),并于2011年11月持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26,000元。

4、2011年6月,被告人蒲某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XX56),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1,808元。

5、2011年9月,被告人蒲某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42XX53),并于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9,750元。

2013年2月21日,公安人员掌握了上述第5节犯罪事实后至宝山监狱调查。经询问,被告人蒲某如实交代该节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上述其他犯罪事实,后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出本息共计人民币146,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材料;公安机关工作记录、工商银行汇款凭证;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予二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蒲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陈雄白
人民陪审员 方国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伟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