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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62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6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
(2013)黄浦刑初字第6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申领牡丹信用卡1张(卡号为62XX02),透支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并于当月开始持该卡透支消费累计本金人民币49521.40元,经银行多次催讨,至案发时仍有本金人民币39,521.40元未归还。

被告人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于2013年5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退赔本金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向被害银行退赔了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催款通知书、情况说明、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某到案经过的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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